本院认为:原告李少华与被告壹百度中心签订的《确认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有效,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壹百度中心在处理原告李少华委托的事务时,未及时向原告李少华履行报告义务,构成违约,致使被判决原告李少华承担向买受人双倍支付定金的违约责任,由此给原告李少华造成的损失,原告李少华可以向被告壹百度中心追偿。而原告李少华向被告主张赔偿权利的前提是原告李少华已发生实际损失,本案中原告李少华收到5000元定金,但尚未向付晨支付其应承担的10万元定金,即尚未实际发生损失,故原告李少华要求被告壹百度中心、被告夏新龙赔偿损失10万元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零四条、第四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少华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李少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蔡卫星 审 判 员 邓小燕 人民陪审员 何润贤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培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