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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654号 原告林某,女,汉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塘村玫瑰园102房,身份证号码:×××1723。 被告蒋某,男,汉族,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梅阁村,现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654号

原告林某,女,汉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塘村玫瑰园102房,身份证号码:×××1723。

被告蒋某,男,汉族,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梅阁村,现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4717。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某未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林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明星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