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776号 原告曾春明,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4833。 委托代理人邓国保,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先锋,男,汉族,住,身份证号码:×××5354。 被告珠海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负责人黄凯,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春明诉被告刘先锋、被告珠海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曾春明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先锋、被告珠海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春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5元,由原告曾春明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