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223号 原告杨成连,女,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身份证号码:×××2905。 委托代理人伏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身份证号码:×××2751。 被告李开华,男,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身份证信息不详。 法定代表人黄广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成连诉被告李开华、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成连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开华、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成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成连承担。 审判员 吴明星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