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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成连与李开华、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223号 原告杨成连,女,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身份证号码:×××2905。 委托代理人伏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身份证号码:×××2751。 被告李开华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223号

原告杨成连,女,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身份证号码:×××2905。

委托代理人伏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身份证号码:×××2751。

被告李开华,男,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身份证信息不详。

被告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广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成连诉被告李开华、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成连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开华、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成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成连承担。

审判员  吴明星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