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耀民初字第00441号 原告王忙丁,男,汉族,铜川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党安孝,铜川市耀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雷宁,男,汉族,铜川市人,农民。 被告雷阳,男,汉族,铜川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阴江峰,陕西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王忙丁与雷宁、雷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审判员赵民武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成建军、人民陪审员王娟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原确定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5年10月31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2015)耀民初字第00441号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成建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