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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方林与毕琼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457号 原告李方林。 被告毕琼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方林与被告毕琼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457号

原告李方林。

被告毕琼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方林与被告毕琼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已免受。

代理审判员  姜倩倩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戚峰源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