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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李仕洪、莫剑丽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纳溪非执审字第290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赵学忠,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李仕洪,男,生于1975年9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申请执行人:莫剑丽,
    

四川省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纳溪非执审字第290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卫生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赵学忠,局长。

申请执行人:李仕洪,男,生于1975年9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申请执行人:剑丽,女,生于1978年4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在申请执行前,也履行了催告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泸纳人口征决(2013)第023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文婧

审判员  雍定远

审判员  罗琴芳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