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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民一初字第777号 原告杨某,女,汉族。 被告水某,男,汉族。 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水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杨某在本案受理之日起七日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又未申请减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民一初字第777号

原告杨某,女,汉族。

被告水某,男,汉族。

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水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杨某在本案受理之日起七日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又未申请减交、缓交、或者免交,应按原告杨某自动撤诉处理。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