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纳溪非执审字第33号 法定代表人:赵学忠,局长。 被央求执行人:李国强,男,生于1983年2月28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 被央求执行人:游安林,女,生于1984年1月2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 央求执行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央求强迫执行被央求执行人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央求执行的详细行政行为停止了审查,现已审查终了。 经审查以为,央求人央求执行的详细行政行为合乎法律规则。在央求执行前,也实行了催告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迫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效果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予对泸纳人口征决(2014)第085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议强迫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周文婧 审讯员 雍定远 审讯员 罗琴芳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