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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义刑初字第2109号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农民。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8月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扣留九日并处分款二百元(罚款未执行),同年9月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撤销行政处分。现因同一事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义刑初字第2109号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农民。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8月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扣留九日并处分款二百元(罚款未执行),同年9月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撤销行政处分。现因同一理想涉嫌故意损伤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扣留,同年8月24日变卦强迫措施为取保候审。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5)第20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故意损伤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实用繁难顺序,履行独任审讯,地下闭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喻铃瑛出庭反对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加入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5年8月2日17时许,被告人何某在义乌市某街道某村菜市场门口的通道与隔壁摊卖水果的被害人沈某甲、沈某乙夫妇因摊位利用的效果,双方发作争持继而引发打架,被告人何某用拳头、木板和木凳殴打被害人沈某乙,以至被害人沈某乙受伤,又用拳头殴打被害人沈某甲的脸,以至被害人沈某甲倒地受伤,后被义乌市公安局任务人员抓获。经义乌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挫伤程度鉴定,被害人沈某甲外伤致右上肢的挫伤造成轻伤一级,头面部的挫伤造成细微伤;被害人沈某乙外伤致右手的挫伤造成细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与被害人沈某甲、沈某乙夫妇达成和解协定,被告人何某已抵偿二名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沈某甲、沈某乙的谅解。

上述理想,被告人何某在庭审进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沈某甲、沈某乙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挫伤程度鉴定书,监控视频,病例材料,伤势照片,刑事和解协定书,谅解书,收条,行政处分决议书,撤销行政处分决议书,抓获通过,被告人何某的供述及身份证实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以为,被告人何某故意损伤他人身材,致一人轻伤,一人细微伤,其行为已造成故意损伤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反对。被告人何某到案后照实供述自己的罪状,依法可能从轻处分。被告人何某已抵偿被害人沈某甲、沈某乙的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则,裁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故意损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裁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裁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讯员 方 瑶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