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逾期不交按被动撤回上诉解决。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 如裁决书生效后,工作人不自觉实行工作,权益人可在裁决书规则实行时期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央求执行,逾期央求,本院不予受理。 审 判 员 金丹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