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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利国内租赁有限公司与宁海县云诚电器有限公司、宁海县神峰电器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二、被告宁海县云诚电器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仲利国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所签署的编号为AA14070429ACX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商定的租赁物(CK6125数控车床4台、CK6125数控机床6台、CNC6130-Ⅱ数控车床6台、CJ

二、被告宁海县云诚电器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仲利国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所签署的编号为AA14070429ACX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商定的租赁物(CK6125数控车床4台、CK6125数控机床6台、CNC6130-Ⅱ数控车床6台、CJK0640.1数控车床4台、CK30-Ⅱ数控车床2台、CJK0640B3928TE新数控车床4台、YMC-6050数控雕铣机1台、数控车床5台、THJ2000/0.5-JXW3/3/3载货电梯1台),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实行终了;

三、被告宁海县云诚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仲利国内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15年7月21日的租金73360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实行终了;

四、被告宁海县云诚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仲利国内租赁有限公司自2017年7月22日起至实践返还前述租赁物之日止的占有利用费(依照2014年7月28日原告仲利国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县云诚电器有限公司所签署的编号为AA14070429ACX的《融资租赁合同》商定的租金标准计付),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实行终了;

五、被告宁海县神峰电器有限公司、孙建谈、王子芳对前述第三、四项付款工作承担连带保障责任,被告宁海县神峰电器有限公司、孙建谈、王子芳承担保障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海县云诚电器有限公司追偿;

六、采纳原告仲利国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申请。

假设四被告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金钱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干司法解释之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普通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实行时期)。

本案案件受理费9871元,由原告仲利国内租赁有限公司累赘2483元,被告宁海县云诚电器有限公司、宁海县神峰电器有限公司、孙建谈、王子芳独特累赘7388元,布告费650元,由被告宁海县云诚电器有限公司、宁海县神峰电器有限公司、孙建谈、王子芳独特累赘。四被告独特累赘的案件受理费、布告费算计8038元,四被告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裁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账号:37×××92;如邮政汇款,收款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概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被动坚持上诉解决。

审 判 长 朱 林

人民陪审员 李 刚

人民陪审员 胡根世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