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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毛福与郑念琴、梁美芬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台玉执民字第2662号 央求执行人虞毛福,无业。 被执行人郑念琴,无业。 被执行人梁美芬,无业。 央求执行人虞毛福与被执行人郑念琴、梁美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台玉商初字第2202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台玉执民字第2662号

央求执行人虞毛福,无业。

执行人郑念琴,无业。

被执行人梁美芬,无业。

央求执行人虞毛福与被执行人郑念琴、梁美芬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台玉商初字第2202号民事调停书,已经发作法律效能。按调停书确认,被执行人应于2015年7月20日前偿付央求执行人450000元及其利息,并累赘案件受理费4025元、央求执行费6650元。央求执行人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央求执行。

本案在执行进程中,经本院查明,郑念琴、梁美芬同时系本院(2015)台玉执民字第324号等多案被执行人,现查找不到其确切住所。因其未按执行通知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2015年3-7月间,本院裁定拍卖了被执行人独特共有的、坐落于玉环县坎门街道渝汇蓝湾国内8幢3单元1102室的一套屋宇(屋宇一切权证:玉房权证玉环字第××、105638号,隶属斜面结构屋59.08㎡,隶属B23号公开车位16.2㎡)及其土天时用权(玉国用﹤2010﹥第10439号),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迫执行费用后,本案债权已无受偿。2015年7月间,本院经过玉环电视台等媒体对被执行人予以地下曝光,并决议将其归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央求执行人央求执行时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富状况和线索。

本院以为,央求执行人的财富权力是否齐全完成,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足够财富和才干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本案被执行人现无确切住所,临时着落不明,现有财富经强迫执行仍无余以清偿债务,又查找不到其它财富可供执行,本次执行顺序应予终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台玉执民字第2662号案本次执行顺序。

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富的,可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则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 判 长  连俊辉

代理审讯员  谢米纳

代理审讯员  金建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张绍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