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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宝珍与叶其虎、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十、伤残抵偿金(含被扶养人生存费):原告主张伤残抵偿金73617.40元(19373元/年×19年×20%),被告人保瑞安支公司对伤残抵偿金无异议,予以反对。原告同时主张被扶养人生存费28996元(子张中华,14498元/年×2

十、伤残抵偿金(含被扶养人生存费):原告主张伤残抵偿金73617.40元(19373元/年×19年×20%),被告人保瑞安支公司对伤残抵偿金无异议,予以反对。原告同时主张被扶养人生存费28996元(子张中华,14498元/年×20年÷2×20%),并提供张中华的残疾人证、南滨街道阁三村村委会证实,欲证实张中华需求原告扶养。被告人保瑞安支公司以为张中华的法定监护人并非原告,并且其作为残疾人享用国度贴补,不属于没有生存起源的人员,不赞同赔付被扶养人生存费。本院以为,原告系乡村居民,应按2014年度浙江省乡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9373元标准计算伤残抵偿金;定残之日年满61周岁,故按19年计算,联合原告伤残等级系数,认定伤残抵偿金73617.40元。虽其子张中华系年满18周岁的二级智障残疾人,生存才干难以自理,但因原告年满60周岁,已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被扶养对象,又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有休息收入且张中华必需原告扶养,故对被扶养人生存费不予反对。

十一、肉体侵害抚慰金:原告主张1万元,被告人保瑞安支公司赞同赔付,本院予以反对。

十二、鉴定费:原告主张4100元,二被告均无异议。被告人保瑞安支公司主张并非保险赔付范畴,本院予以采用,故认定鉴定费4100元,由被告叶其虎承担。

十三、受害方已获得抵偿情况:被告叶其虎已预付抵偿款40400元(原告经过交警部门领取事变押金1万元,收到被告叶其虎预付医疗费2万元、护理费5000元,被告叶其虎代付护理费3400元、代缴急诊费2000元)。

十四、无关保险合同主体:被保险人被告叶其虎,保险人被告人保瑞安支公司。

十五、保险合同类型及主要内容: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迫保险,抵偿限额为2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三责不计免赔。被保险机动车为浙C×××××号小型轿车,保险期限为2013年4月3日00时00分至2014年4月2日24时00分。

十六、其余必要情况:被告叶其虎对本案抵偿名目及抵偿金额均赞同保险公司的问难意见。

裁判理由与结果

原告张宝珍因本起交通事变形成的正当损失总额为139320.4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路线交通事变侵害抵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则,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迫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作交通事变形成侵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畴内予以抵偿;无余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抵偿;仍有无余的,按照路线交通平安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干规则由侵权人予以抵偿。故原告张宝珍的损失,先由被告人保瑞安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畴内赔付原告张宝珍105393.21元(医疗分项下10000元,伤亡分项下95393.21元),余下33927.24元。原告预付鉴定费4100元非交通事变形成的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畴,由被告叶其虎承担。被告人保瑞安支公司在限额为20万元商业三者险范畴内赔付原告张宝珍29827.24元(33927.24元-4100元)。因被告叶其虎已垫付原告张宝珍40400元,故被告人保瑞安支公司需间接支付给原告张宝珍98920.45元(139320.45-40400元),另应支付给被告叶其虎36300元(40400元-4100元),被告叶其虎的保险理赔事宜由其与被告人保瑞安支公司自行理直。根据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的商定,保险公司不担任抵偿诉讼费用,本案的诉讼费应由被告叶其虎承担。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路线交通事变侵害抵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人身侵害抵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则,裁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外在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迫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畴内抵偿原告张宝珍98920.45元,款交本院转付(开户行:瑞安市农行营业部,开户名:瑞安市人民法院,账号:19×××28);

二、采纳原告张宝珍的其余诉讼申请。

假设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金钱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1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宝珍累赘781元,被告叶其虎累赘1136元(被告定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应当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多预交的诉讼费3053元)。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834元(详细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按被动撤回上诉解决]。

审讯员  周昕昕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