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熟虞商初字第00293号 原告常熟恒通针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发达镇私营经济城。 法定代表人陈建云。 委托代理人陈靓,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伟明。 被告苏州市金益来古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金光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建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恒通针织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金益来古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恒通针织印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央求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益的奖励,其央求合乎法律规则,应予准许。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恒通针织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3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66元,财富顾全费人民币1920元,算计人民币4486元,由原告常熟恒通针织印染有限公司累赘。 审讯员 朱 剑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