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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银华与常熟男人间界市场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包银华与被告男人世界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和《常熟服装城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相应的认购款,被告亦根据合同约定将本案所涉商铺的使用权让渡给原告,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原告认为被告与其签订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但原告未能提供能够证明该主张的相应证据,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综上,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认购协议》和《常熟服装城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认购款525449元及支付利息损失109241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包银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147元,由原告包银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

审 判 长  毛建新

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

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陶振球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