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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开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鸿富泰精密电子(烟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开商初字第417号 原告山东开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鸿富泰精密电子(烟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开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鸿富泰
    

山东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开商初字第417号

原告山东开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鸿富泰精密电子(烟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开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鸿富泰精密电子(烟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进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经审查以为,原告的央求合乎法律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开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山东开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累赘。

审  判  员  郭淑芝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代)  于 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