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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源县信誉联社与陈广喜、丁岳荣、杨贵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泾法执字第135-1号 央求执行人泾源县乡村信誉协作联社。住址:泾源县。 法定代表人王立银,系泾源县乡村信誉协作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童英,该社职工。委托权限:顺便授权。 被执行人丁岳荣,男,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泾法执字第135-1号

央求执行人泾源县乡村信誉协作联社。住址:泾源县。

法定代表人王立银,系泾源县乡村信誉协作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童英,该社职工。委托权限:顺便授权。

被执行人丁岳荣,男,回族,住宁夏泾源县。

被执行人陈广喜,男,回族,住宁夏泾源县。

被执行人杨贵荣,男,回族,住宁夏泾源县。

央求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2)泾民初字第98号民事裁决书,于2012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向央求执行人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并累赘案件受理费1285.5元,执行费140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三被执行人无财富可供执行,我院于2012年12月3日裁定进行执行。现被执行人(担保人)陈广喜、杨贵荣自动实行借款本金10万元,再无实行才干。我院对被执行人(借款人)丁岳荣也采取了扣留的强迫措施,其也无财富实行。经查三被执行人再无财富可供执行,三被执行人与央求执行人协商后,央求执行人赞同坚持全副利息,并提出了撤销强迫执行的央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泾民初字第98号民事裁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讯长  禹万金

审讯员  赵志国

审讯员  易建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