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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军与蒋恒、庞霞官方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奈民初字第935号 原告李瑞军,男,1968年1月28日出世,汉族,干部。 被告蒋恒,男,1967年4月1日出世,汉族,农民。 被告庞霞,女,1966年5月28日出世,汉族,农民。 原告李瑞军诉被告蒋恒、庞霞官方借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奈民初字第935号

原告李瑞军,男,1968年1月28日出世,汉族,干部。

被告蒋恒,男,1967年4月1日出世,汉族,农民。

被告庞霞,女,1966年5月28日出世,汉族,农民。

原告李瑞军诉被告蒋恒、庞霞官方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讯员孙啸宇实用繁难顺序于2015年4月14日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李瑞军到庭加入诉讼,被告蒋恒、庞霞经传票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瑞军诉称,2012年2月24日被告蒋恒、庞霞在我处借款30000元,商定月利率为0.015元,过后被告蒋恒为我出具了借据一枚。被告蒋恒出具借据后,由被告庞霞将钱拿走。后我多次找被告催要,二被告不时没有归还。因此起诉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6650元,算计46650元。

被告蒋恒、庞霞未问难。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是夫妻关系,在2012年2月24日二被告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用于买车,同时商定月利率为0.015元,被告蒋恒为原告出具了一枚借据,之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至今不时未归还,现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以及截止到2015年3月24日时期的利息为16650元。

上述理想有原告的陈述,二被告的婚姻证实,2012年2月24日被告蒋恒为原告出具的借据在卷为证。

本院以为,非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维护。被告蒋恒为原告出的借据,理想分明,证据充分,被告蒋恒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法律规则:婚姻关系存续时期夫妻一方以个体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益的,应当按夫妻独特债务解决。本案的借据只管是由被告蒋恒出具的,然而原告所诉借款发作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时期,因此所欠的债务应由二被告独特归还。同时原告与被告商定的利息为0.015元,没有超出法律规则的领域,应遭到维护。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6650元的申请,应予反对。被告不到庭、不问难,视为坚持问难权和质证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效果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被告蒋恒、庞霞独特归还原告李瑞军借款人民币本金30000元,利息16650元,算计46650元,此款于本裁决生效三日内给付。

假设未按裁决生效的期限给付金钱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则加倍支付延期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6元减半收取483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讯员  孙啸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