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鞍山市马驿屯村1.71亩土地50%份额的承包运营权,由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某继续独特运营治理,但在治理进程中所发生的派生利益,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某按其独特享有的50%份额平均调配,即按原告王某、被告黄某某各享有其中的25%份额调配; 六、欠王仁阁土地承包款35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七、采纳原告王某的其余诉讼申请。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累赘。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傅玉春 审 判 员 马文帅 代理审讯员 李 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嘉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