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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五、鞍山市马驿屯村1.71亩土地50%份额的承包运营权,由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某继续独特运营治理,但在治理进程中所发生的派生利益,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某按其独特享有的50%份额平均调配,即按原告王某、被告黄某某各

五、鞍山市马驿屯村1.71亩土地50%份额的承包运营权,由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某继续独特运营治理,但在治理进程中所发生的派生利益,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某按其独特享有的50%份额平均调配,即按原告王某、被告黄某某各享有其中的25%份额调配;

六、欠王仁阁土地承包款35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七、采纳原告王某的其余诉讼申请。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累赘。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傅玉春

审 判 员  马文帅

代理审讯员  李 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嘉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