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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孟海诉张吉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00139号 原告:王孟海(曾用名王梦海),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张吉威,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孟海诉被告张吉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00139号

原告:王孟海(曾用名王梦海),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张吉威,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孟海诉被告张吉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孟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孟海负担。

审 判 长  傅玉春

审 判 员  马文帅

代理审判员  李 博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玉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