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00206号 原告:辽宁广铭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海城市腾鳌镇永安街道办。 法定代表人:张明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耀轩,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赵锡栋,男,汉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广铭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赵锡栋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广铭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辽宁广铭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文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