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辽宁广铭钢铁有限公司诉赵锡栋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00206号 原告:辽宁广铭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海城市腾鳌镇永安街道办。 法定代表人:张明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耀轩,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赵锡栋,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00206号

原告:辽宁广铭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海城市腾鳌镇永安街道办。

法定代表人:张明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耀轩,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赵锡栋,男,汉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广铭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赵锡栋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广铭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辽宁广铭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文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