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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诉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54号 原告:黄某某,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薛某某,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文帅适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54号

原告:黄某某,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薛某某,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文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被告薛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8年登记结婚。婚生男孩薛某,现年17岁。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但近几年来,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经常争吵,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原、被离婚。婚生男孩薛某由被告抚育。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还有夫妻感情。虽然原告有外遇,但我也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孩子归我抚养我同意,但是原告必须拿抚养费,抚养费按法律规定标准给付。

经审理查明:1998年11月26日,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登记结婚(原告黄某某系再婚,被告薛某某系初婚)。婚生男孩薛某,现年16周岁。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外债。原、被告在婚后较长时间内夫妻感情尚可,但近年来,原、被告经常因性格不和或生活琐事等发生口角、产生争执,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14年10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曾于2014年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原告现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同时要求婚生子薛某归被告抚养。

另查明,庭审中被告薛某某同意其儿子薛某归其抚养。经本院核实,原、被告婚生子薛某愿意随被告薛某某共同生活。原告黄某某亦同意按法律规定的标准给付薛某抚养费。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岫岩满族自治县牧牛镇民政办公室证明一份为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令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原、被告婚后较长时间内夫妻感情尚可,并共同生活多年。但近年来,原、被告彼此未能很好珍惜夫妻感情,常因性格不和或生活琐事等发生口角、产生争执。久之,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疏远以致分居生活。原告现再次诉求离婚,此间虽经本院调解,但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婚生子薛某的抚养事宜一节,因原、被告均同意薛某归被告抚养,薛某本人亦愿意随被告共同生活,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婚生子薛某归被告薛某某抚养。结合原告实际收入情况,本院酌定原告每月给付薛某抚养费3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薛某归被告薛某某抚养,原告黄某某每月给付薛某抚养费300元,抚养费从2015年2月5日起开始给付至薛某年满18周岁时止,抚养费每3个月给付一次;

三、驳回原告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文帅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