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台执字第441号 申请执行人孙进杭。 被执行人枣庄市锦泰造纸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进杭与被执行人枣庄市锦泰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枣庄市锦泰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已将(2015)台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所规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台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中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 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