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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京港投资有限公司与龙口市祥瑞工贸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开民保字第65号 申请人山东京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香山路8号内4号楼。 法定代表人杜国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柳明航,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龙口市祥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开民保字第65号

申请人山东京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香山路8号内4号楼。

法定代表人杜国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柳明航,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龙口市祥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徐福镇后田村。

法定代表人徐亮,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京港投资有限公司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龙口市祥瑞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内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杜国胜所有的位于××产权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号,设计用途:别墅,建筑面积:420平方米)房产,为上述财产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龙口市祥瑞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内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二、查封担保人杜国胜所有的位于××产权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号,设计用途:别墅,建筑面积:420平方米)房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功成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