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开民保字第65号 申请人山东京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香山路8号内4号楼。 法定代表人杜国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柳明航,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龙口市祥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徐福镇后田村。 法定代表人徐亮,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京港投资有限公司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龙口市祥瑞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内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杜国胜所有的位于××产权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号,设计用途:别墅,建筑面积:420平方米)房产,为上述财产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龙口市祥瑞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内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二、查封担保人杜国胜所有的位于××产权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号,设计用途:别墅,建筑面积:420平方米)房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功成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