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峄民初字第432号 原告朱某,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茂彬,枣庄薛城东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甲,女,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乙,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某,女,1961年5月8日出生,汉族。 共同委托代理人彭增念,枣庄峄城泓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庭下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朱某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