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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峄民初字第432号 原告朱某,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茂彬,枣庄薛城东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甲,女,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乙,男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峄民初字第432号

原告朱某,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茂彬,枣庄薛城东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甲,女,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乙,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某,女,1961年5月8日出生,汉族。

共同委托代理人彭增念,枣庄峄城泓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庭下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朱某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