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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与程玉明、许显松、中国太平洋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核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三、本起交通事故原告各项损失为:1、医疗费91722元(已扣减清单中的伙食费192元和144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5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55天20元/天=1100元。3、误工费。原告有工作单位,误工时间本院酌定20

三、本起交通事故原告各项损失为:1、医疗费91722元(已扣减清单中的伙食费192元和144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5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55天×20元/天=1100元。3、误工费。原告有工作单位,误工时间本院酌定200天,按每天100元标准计算。误工费200天×100元/天=20000元。4、护理费酌定80天×70元/天=5600元。5、营养费酌定2000元。6、交通费酌定1500元。7、残疾赔偿金。原告系城镇居民,并在城镇居住生活,故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原告经鉴定为七级伤残,残疾赔偿金21024元/年×20年×40%=168192元。8、精神抚慰金本院酌定26000元。9、鉴定费3100元(第一次2100元,第二次1000元)。10、后续治疗费评估8000元,本院酌定6000元。以上费用合计人民币325214元。其中医疗等费用为100822元;伤残等费用为224392元。因医疗等费用、伤残等费用均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超出部分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中按70%予以赔偿。故被告太平洋保险芜湖支公司承担责任为120000+(325214-120000)×70%=263649.8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明人民币263649.8元。

二、驳回原告李明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1元(原告预交),由被告程玉明、许显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玉香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婧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