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谭飞龙与洪全德交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泾执字第23号 央求执行人谭飞龙,女,回族,农民,住宁夏彭阳县。 被执行人洪全德,男,回族,农民,现住银川市金凤区。 央求执行人谭飞龙与被执行人洪全德交易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泾民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泾执字第23号

央求执行人谭飞龙,女,回族,农民,住宁夏彭阳县。

执行人洪全德,男,回族,农民,现住银川市金凤区。

央求执行人谭飞龙与被执行人洪全德交易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泾民初字第400号民事调停书发作法律效能后,央求执行人于2015年1月7日央求强迫执行。我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10日向被央求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时,因被执行人外出由其妻代收。现被执行人仍无确切的联络模式,经查也无财富可供执行。我院决议已将被执行人归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交由泾源县公安局协查。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以为合乎终结本次执行顺序的条件。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泾民初字第400号民事调停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终结执行后,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富的,可能再次央求执行。再次央求不受央求执行时效时期的限度。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讯长  禹万金

审讯员  赵志国

审讯员  易建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