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武法行执字第9号 申请执行人: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张宝璞,局长。 被执行人:徐贵兵、潘艳英 申请执行人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徐贵兵、潘艳英行政征收一案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的武计生征决字(2014)甲255、甲256号行政征收决定。 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武计生征决字(2014)甲255、甲256号行政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武计生征决字(2014)甲255、甲256号行政征收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武计生征决字(2014)甲255、甲256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卜庆勇 审 判 员 吕 莹 人民陪审员 唐 磊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雅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