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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伍拾、周伯惠与杨保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泾执字第276号 央求执行人马伍拾,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 央求执行人周伯惠,女,汉族,居民,住宁夏泾源县. 被执行人杨保勤,男,回族,居民,住宁夏泾源县. 央求执行人马伍拾、周伯惠与被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泾执字第276号

央求执行人马伍拾,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

央求执行人周伯惠,女,汉族,居民,住宁夏泾源县.

被执行人杨保勤,男,回族,居民,住宁夏泾源县.

央求执行人马伍拾、周伯惠与被执行人杨保勤交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作法律效能的(2015)泾民初字第400号民事裁决书,于2015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杨保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央求执行人欠款24090元及利息,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01元,执行费261元。本案在执行进程中,被执行人杨保勤向本院缴纳欠款20250元。央求执行人马伍拾、周伯惠已经领取该款,要求对残余欠款暂缓执行,并提出了撤回执行的央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则,裁定如下:

泾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泾民初字第400号民事裁决书终结执行。

因撤销央求终结执行后,央求执行人有权在央求执行时效时期再次央求执行。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讯员  易建刚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