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黄远辉与南宁市邕都建筑工程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武执字第200-1号 申请执行人黄远辉。 被执行人南宁市邕都建筑工程公司,地址:南宁市邕宁区八尺江路52号。 法定代表人黄柏宣,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武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武执字第200-1号

申请执行人黄远辉。

被执行人南宁市邕都建筑工程公司,地址:南宁市邕宁区八尺江路52号。

法定代表人黄柏宣,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武民二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南宁市邕都建筑工程公司在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存款帐号18×××65中的存款171248元划拨到武鸣县人民法院,账号:19×××43,开户行: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厢分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光兴

审判员  黄明才

审判员  邹广北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