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武执字第168号 央求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现住武鸣县城厢镇灵源路西段7号。 被执行人:潘永元。 被执行人:潘永清。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央求执行潘学成、潘永元、潘永清对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为被执行人至今未实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工作,央求执行人向法院央求强迫执行。本院在执行进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潘学成、潘永元、潘永清暂无财富可供执行,央求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富线索并赞同终结本次执行顺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武鸣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二初字第74号裁决的本次执行顺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富可供执行的,央求执行人可能再次提出执行央求,再次提出央求不受期限限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黄光兴 审讯员 黄明才 审讯员 韦耿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