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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甲滥伐林木一审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扶刑初字第152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15)154号起诉书指控被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扶刑初字第152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15)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麻洲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2日,被告人何某甲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到扶绥县山圩镇玉柏村附近的“关清山”砍伐其购买的巨尾桉,经林业技术人员调查鉴定:被砍伐的林木树种为巨尾桉,被砍伐地点位于扶绥县山圩镇玉柏村大伏屯,2009年扶绥县二类调查规划为扶绥县山圩镇玉柏村3林班5小班,被砍伐的林地面积共0.14公顷,蓄积量为12立方米,出材量10立方米。2014年5月26日何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等证据材料,并经出庭支持公诉的代理检察员当庭出示、宣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违反国家森林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砍伐其购买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2日,被告人何某甲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到扶绥县山圩镇玉柏村附近的“关清山”砍伐其购买的巨尾桉,经林业技术人员调查鉴定:被砍伐的林木树种为巨尾桉,被砍伐地点位于扶绥县山圩镇玉柏村大伏屯,2009年扶绥县二类调查规划为扶绥县山圩镇玉柏村3林班5小班,被砍伐的林地面积共0.14公顷,蓄积量为12立方米,出材量10立方米。2014年5月26日何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滥伐林木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人何某乙、黄某、何某丙、何某丁、何某戊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说明,林地权属证明,林业局出具的证明,现场指认、勘查笔录及相片,现场示意图,扣押物品清单,木材检尺码单,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鉴定人资质证明,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何某甲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何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何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玉 宁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先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