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管某盗窃一审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阳刑初字第108号 公诉机关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管某,农民。因本案于2012年2月22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刑事扣留,同年3月2日经阳朔县人民检察院同意逮捕,次日由阳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朔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阳刑初字第108号

公诉机关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管某,农民。因本案于2012年2月22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刑事扣留,同年3月2日经阳朔县人民检察院同意逮捕,次日由阳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朔县看管所。

阳朔县人民检察院以朔检刑诉(201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实用繁难顺序,履行独任审讯,地下闭庭审理了本案。阳朔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廖素蓉、被告人管某到庭加入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管某伙同“玉来”(姓名不详,在逃)窜到阳朔县城城西路186号,盗走失主邬某琦正在装修楼房内的30根铝合金、20个康立源牌延时大便阀及奥希达牌水龙头一批。经鉴定,上述铝合金价值人民币825元、大便阀价值人民币1100元。

2009年7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管某窜到阳朔县城城北路阳朔县总工会办公楼二楼,盗走一办公室内的一台价值人民币2210元的联想牌电脑。2012年2月21日,被告人管某被抓获归案。

上述理想,被告人在闭庭审理进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实、抓获通过证实、被盗情况说明书、现场辨认笔录、照片,证人李某的证言,失主邬某琦的陈述,被告人管某的供述,价钱鉴定论断书,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以为,被告人管某以合法占有为目标,驳回秘密手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冒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则,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应予惩罚。被告人照实供述犯罪理想,被迫认罪,可从轻处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一、被告人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裁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裁决执行以前后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2月22日起至2013年6月21日止。罚金在裁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

二、责令被告人管某区分退赔失主邬某琦、阳朔县总工会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九百二十五元、二千二百一十元。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裁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讯员  梁永生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