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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象民初字745号 原告尤某。 被告彭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尤某于2011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象民初字745号

原告尤某。

被告彭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尤某于2011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尤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审 判 员 阳志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