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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忠仁与陈桂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047元(受理费户名:玉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047元(受理费户名:玉林市财政局,帐号:20×××77,开户行:农行广西玉林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央求的,则按被动撤回上诉解决。

代理审讯员 李 彬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