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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家丽与张振锋、杨伟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本院以为,对于原告因事变形成的各项损失是多少的效果。原告主张其损失参照2015年《广西路线交通事变人身侵害抵偿名目计算标准》计算,合乎法律规则,本院依法予以反对。原告主张医疗费48032元,有平南县人民医院住

本院以为,对于原告因事变形成的各项损失是多少的效果。原告主张其损失参照2015年《广西路线交通事变人身侵害抵偿名目计算标准》计算,合乎法律规则,本院依法予以反对。原告主张医疗费48032元,有平南县人民医院住院收费收据证明,本院依法予以反对;原告住院治疗78天,其主张住院伙食贴补费7800元,本院依法予以反对;原告住院治疗时期护理人员为其父母,但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父母的职业及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其主张护理费参照居民效劳业和其余效劳业年平均工资38741元的标准按1人计算,本院予以准许,则原告主张的护理费7800元,正当非法,本院依法予以反对;交通费虽无有效票据证明,但思考到原告受伤治疗需求发生交通费用的理想并联合其就医地点,且被告华安梧州支公司认可原告交通费损失300元较为正当,故认定原告交通费损失为300元;韦家丽(1992年3月7日出世)因本案事变形成九级伤残,其户籍登记住址为乡村,但其临时生存、学习、任务于城镇,其主张残疾抵偿金参照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摆布收入24669元/年的标准计算20年,残疾抵偿指数按20%计算,正当非法,本院依法予以反对,则其残疾抵偿金应为98676元(24669元/年×20年×20%);鉴定费1000元是原告为了鉴定因交通事变形成的伤残情况支出的实践费用,有收费收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予以反对;韦家丽在本次事变中无责任,在此事变中无过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确定民事侵权肉体侵害抵偿责任若干效果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则,其主张肉体侵害抚慰金7000元,本院酌定反对6000元。综上,原告因事变形成的损失为:医疗费48032元、住院伙食贴补费7800元、护理费7800元、交通费300元、残疾抵偿金98676元、肉体侵害抚慰金6000元、鉴定费1000元,算计169608元。

对于原告损失的抵偿责任如何分担的效果。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就本次交通事变作出的平公交事认字(事)(2014)BY501号《路线交通事变认定书》,认定张振锋在此事变中负全副责任;韦家丽及乘车人吕月辉在此事变中无责任,认定理想分明,实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据形老本次交通事变的成因及当事人的过失程度,原告的损失应由张振锋全副承担。因桂D×××××号小型个别客车在其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变发作在投保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线交通平安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路线交通事变侵害抵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则,关于原告的损失,应先由华安梧州支公司在交强险10000元医疗费用抵偿限额内抵偿10000元(医疗费+住院伙食贴补费)给原告、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抵偿110000元(护理费+交通费+残疾抵偿金+肉体侵害抚慰金)(优先抵偿肉体侵害抚慰金)给原告,华安梧州支公司算计应抵偿120000元给原告。本案事变发作时,杨伟已将桂D×××××号小型个别客车转让给张振锋并实践交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则,保险抵偿无余的49608元(169608元-120000元)应由张振锋全副承担,因事变发作后,张振锋一次性额外补救68800元给韦家丽,原告被迫坚持清查张振锋的超出保险抵偿限额之外的责任,则应由张振锋承担的49608元由原告自行累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路线交通平安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人身侵害抵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路线交通事变侵害抵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确定民事侵权肉体侵害抵偿责任若干效果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则,裁决如下:

一、被告华安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核心支公司抵偿120000元给原告韦家丽;

二、采纳原告韦家丽的其余诉讼申请。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韦家丽累赘1350元。

上述债务,工作人应于本案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实行终了(平南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公用帐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南县支行。开户称号:平南县人民法院。帐号:10×××88),假设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权益人可在本案生效裁决规则的实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央求执行。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帐号:20×××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央求的,则按被动撤回上诉解决。

审讯员  陆奕竹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