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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与黄某乙、黄某丙法定承袭纠纷一审民事裁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关于武鸣县城厢镇大同村一东屯××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能否继承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

关于武鸣县城厢镇大同村一东屯××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能否继承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产范围,不能被继承,故原告黄某甲要求分割宅基地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坐落于武鸣县城厢镇大同村一东屯××号的房屋产权的一半份额归被告韦某所有,另一半份额为被继承人黄某英遗产,由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黄某丙、韦某共同继承,每人各占八分之一的份额;

二、驳回原告黄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50元,被告黄某乙、黄某丙、韦某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陆晓明

人民陪审员  谢记生

人民陪审员  韦长信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韦 强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