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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鸿达运输有限公司与广西东亚纸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本院以为:原、被告双方签署的《广西东亚纸业有限公司制浆车间原料堆场至上料间蔗渣装料承包协定书》,系双方当事人的切实意思示意,内容未悖法律强迫性规则,为有效协定,双方应按协定实行各自工作。根据协定的商

本院以为:原、被告双方签署的《广西东亚纸业有限公司制浆车间原料堆场至上料间蔗渣装料承包协定书》,系双方当事人的切实意思示意,内容未悖法律强迫性规则,为有效协定,双方应按协定实行各自工作。根据协定的商定,原告鸿达公司的主要工作是在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2年10月31日时期,用机械把蔗渣从堆放料场运输至上料皮带保送机,确保制浆车间用料的反常供应,并按东亚公司的要求停止装料。只要在按约实现每月任务义务的情况下,被告东亚纸业才会对当月发作的运输费开具相干证实给鸿达公司,鸿达公司能力凭此证实到税务局开具相应的运输费发票。根据发票载明的内容,联合双方在协定中商定的详细费用,可能证实原告鸿达公司已经实行了合同工作,被告东亚公司对已经发生的运输费297000元停止了确认。鸿达公司所举证据足以证实东亚纸业未支付运输费的理想。被告东亚公司主张2012年6月至8月时期,公司正处于停产形状,其提供了《对于停机检修复开机的请示》、通知等两份证据,但这两份证据系被告单方制造,原告对此亦不予认可,而且协定中也没有停机检修的商定,因此被告对于2012年6月至8月为停机检修时间不应支付运费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原告依照协定的商定实行了工作,有权依照协定的商定收取相应的费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运输费用297000元的诉讼申请,正当非法,本院予以反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被告广西东亚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崇左市鸿达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运输费297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2878元,由被告广西东亚纸业有限公司累赘。

上述各项,工作人应于本案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实行终了,如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权益人可在本案生效裁决规则的实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富所在地人民法院央求执行。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账号:01×××28),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央求的,则按被动撤回上诉解决。

审讯员  唐东旭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艳杰

附相干法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依照商定片面实行自己的工作。

当事人应当遵照老实信誉准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标和买卖习气实行通知、帮忙、窃密等工作。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工作或许实行合同工作不合乎商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实行、采取弥补措施或许抵偿损失等守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答辩终结,应当依法作出裁决。裁决前可以调停的,还可能停止调停,调停不成的,应当及时裁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