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象民初字第1222号 原告杨香兰。 委托代理人石冰、黎振宇,广西漓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怡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香兰与被告陈怡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香兰于201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香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10.5元,退回原告310.5元。 审 判 长 阳志斌 人民陪审员 蒙 莹 人民陪审员 苏 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代书 记员 戴 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