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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香兰与陈怡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象民初字第1222号 原告杨香兰。 委托代理人石冰、黎振宇,广西漓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怡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香兰与被告陈怡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香兰于201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象民初字第1222号

原告杨香兰。

委托代理人石冰、黎振宇,广西漓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怡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香兰与被告陈怡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香兰于201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香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10.5元,退回原告310.5元。

审 判 长  阳志斌

人民陪审员  蒙 莹

人民陪审员  苏 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代书 记员  戴 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