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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华与刘月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另查明,2013年10月5日至2014年3月18日时期,刘月明经过电子银行分九次向李国华转账支付款项合计207041元,支付时间、金额区分为:1、2013年10月5日,9000元;2、2013年10月10日,15300元;3、2013年10月21日,3000

另查明,2013年10月5日至2014年3月18日时期,刘月明经过电子银行分九次向李国华转账支付款项合计207041元,支付时间、金额区分为:1、2013年10月5日,9000元;2、2013年10月10日,15300元;3、2013年10月21日,30000元;4、2013年11月2日,18000元;5、2013年11月2日,30000元;6、2013年11月12日,18000元;7、2013年11月23日,24000元;8、2014年1月2日,12741元;9、2014年3月18日,50000元。另,刘月明提供了七份电子银行转账回单,上述回单显示2013年11月23日至2014年2月7日时期,案外人黄安弟分七次向李国华转账支付款项合计250000元,支付时间、金额区分为:1、2013年11月17日,30000元;2、2013年11月27日,30000元;3、2013年12月8日,18000元;4、2013年12月28日,50000元;5、2014年1月7日,18000元;6、2014年1月28日,50000元;7、2014年2月7日,54000元。前述电子银行回单中均未注明款项用途。刘月明主张前述款项全副用于向李国华支付分成款。李国华对此未予认可,并示意其与李月明之间还存在其余经济往来,为此提供了一份银行转账业务回单,该回单反映李国华于2013年10月26日向刘月明转账支付款项60000元。

证人黄某出庭作证称,以黄某的名义所持有的股权系代刘月明持有,其本人不承担运营危险,并赞同刘月明转让其在平果北部湾商务文娱会所的股份给李国华。

证人梁某出庭作证称,梁某赞同刘月明以其名义作为平果北部湾商务文娱会所的显名运营者停止工商登记,其本人并未实践出资,也不承担运营危险,并对刘月明对外转股的行为没有异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案涉的三份股份转让协定效能如何;二、被告刘月明能否应向原告李国华返还转让款890000元并抵偿利息损失。

本院以为,一、对于三份股份转让协定的效能效果。原告李国华与被告刘月明经过签署三份股份转让协定,区分商定刘月明将其持有的平果北部湾商务文娱会所的股份、承包运营股份转让给李国华。双方未签署书面合伙协定,上述三份协定不造成李国华以明示的模式成为刘月明等人的合伙人,刘月明以为与李国华之间造成合伙关系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根据工商登记记录,平果北部湾商务文娱会所的性质为集体工商户,运营者为梁某。只管梁某到庭认可了刘月明的实践出资人身份,但根据《集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集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许伪造、涂改、出租、偿还、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矫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重大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许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则,刘月明系借用梁某取得的营业执照展开运营,其行为违犯了法律法规的规则,扰乱了社会经济治理次第,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刘月明在此基础上向李国华转让股份、承包运营股份亦属无效,因此,案涉的三份股份转让协定为无效协定。

二、对于刘月明能否应向李国华返还转让款890000元并抵偿利息损失的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则:“合同无效或许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富,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许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救。有过失的一方应当抵偿对方因此所遭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失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上述规则,协定被确认无效后,刘月明应将其收取的股份转让款890000元返还给李国华。因李国华未慎重审查平果北部湾商务文娱会所的运营性质,对合同的缔结亦存在过失,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关于李国华要求刘月明抵偿的利息损失,本院不予反对。对于刘月明提出李国华已实践收到分成款466041元的辩称,从刘月明提交的数份电子银行回单来看,无论是刘月明抑或案外人黄安弟向李国华的转款,回单中均未注明款项系用于支付分成款,李国华对此不予认可,并提交了一份其向刘月明转账支付60000元的银行转账业务回单,标明李国华与刘月明之间还存在其余经济往来,现有证据无余以认定前述汇款为刘月明向李国华支付分成款,故本院对上述款项不作解决,权益人可另寻非法路径处置。

综上所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集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李国华与被告刘月明于2013年6月7日签署的两份《股份转让协定》以及于2013年9月20日签署的《承包运营股份转让协定》无效;

二、被告刘月明向原告李国华返还股份转让款890000元;

三、采纳原告李国华的其余诉讼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6778元,由原告李国华累赘595元,由被告刘月明累赘6183元。

上述债务,工作人应于本案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实行终了,假设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金钱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权益人可在本案生效裁决规则的实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富所在地人民法院央求执行。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称号: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账号:01×××28),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央求的,则按被动撤回上诉解决。

审讯员  黄彩云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胡艳杰

附相干法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实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私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次第,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腕订立合同,侵害国度利益;

(二)恶意串通,侵害国度、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

(三)以非法方式覆盖合法目标;

(四)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则。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许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富,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许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救。有过失的一方应当抵偿对方因此所遭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失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集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十三条集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许伪造、涂改、出租、偿还、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矫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重大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许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主观缘由不能自行搜集的证据,或许人民法院以为审理案件需求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考查搜集。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顺序,片面地、主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