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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杰雨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核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德法执字第45号 申请执行人:王杰雨。 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中心支公司,现住百色市城乡路114号方洲阁1单元201号。 本院在执行王杰雨申请执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中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德法执字第45号

申请执行人:王杰雨。

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中心支公司,现住百色市城乡路114号方洲阁1单元201号。

本院在执行王杰雨申请执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中心支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被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已履行所规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百中民一终字第262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宗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