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待业保险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则,被告在原告处任务了2年8个月,可能领取6个月的待业保险金。根据该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则,待业保险金的详细发放标准是按外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2010年9月,桂林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820元。根据该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则,原告不按规则为被告交纳待业保险费,以至被告待业后不能享用待业保险待遇,应当承担抵偿损失责任。抵偿标准为待业人员应当领取待业保险金或许一次性生存贴补的2倍。综上,原告应支付被告待业保险待遇抵偿金6888元(820元/月×70%×6个月×2)。 本案所触及的范建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年限、缴费比例等争议,人民法院现暂不予受理,因此,本案不予解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休息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待业保险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一、、原告桂林市耐思食品科研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范建萍经济补救金2400元; 二、原告桂林市耐思食品科研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范建萍待业保险待遇抵偿金6888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上述寒暄款项,工作人应于本案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实行终了,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权益人可于本案生效裁决规则的实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央求执行。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30×××16,开户行:农行桂林分行七星支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被动撤回上诉解决,本裁决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 判 长 阳志斌 人民陪审员 蒙 莹 人民陪审员 苏 坚 二〇逐一年九月十五日 代书 记员 戴 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