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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耐思食品科研开发有限公司与邹新民休息争议一审民事裁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2010年9月10日,原告组织公司员工散会,发表因公司产品出现品质效果长期中止消费,公司不再安排员工上班。原告称公司复原消费后曾通知被告回公司上班,但原告未提供通知被告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称原告未通知

2010年9月10日,原告组织公司员工散会,发表因公司产品出现品质效果长期中止消费,公司不再安排员工上班。原告称公司复原消费后曾通知被告回公司上班,但原告未提供通知被告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称原告未通知其回公司上班,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复原消费后没有再安排被告任务。综上,原告只管没有向被告出具书面的终止或解除休息合同的文书,法学,但实践上原告从2010年9月10日起解除了与被告的休息关系,只是双方未操持解除休息合同的相干手续。被告在原告处任务了1年5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休息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则,法制,因原告解除了被告的休息合同,原告还应支付被告一个半月的经济补救金1620元(1080元/月×1.5个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待业保险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则,被告在原告处任务了1年5个月,可能领取3个月的待业保险金。根据该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则,待业保险金的详细发放标准是按外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2010年9月,桂林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820元。根据该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则,原告不按规则为被告交纳待业保险费,以至被告待业后不能享用待业保险待遇,应当承担抵偿损失责任。抵偿标准为待业人员应当领取待业保险金或许一次性生存贴补的2倍。综上,原告应支付被告待业保险待遇抵偿金3444元(820元/月×70%×3个月×2)。

本案所触及邹新民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年限、缴费比例等争议,人民法院现暂不予受理,因此,本案不予解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休息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休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待业保险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一、原告桂林市耐思食品科研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邹新民未签署书面休息合同的二倍工资5400元;

二、原告桂林市耐思食品科研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邹新民经济补救金1620元;

三、原告桂林市耐思食品科研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邹新民待业保险待遇抵偿金3444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上述寒暄款项,工作人应于本案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实行终了,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权益人可于本案生效裁决规则的实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央求执行。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30×××16,开户行:农行桂林分行七星支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被动撤回上诉解决,本裁决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 判 长  阳志斌

人民陪审员  蒙 莹

人民陪审员  苏 坚

二〇逐一年九月十五日

代书 记员  戴 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