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路线交通平安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人身侵害抵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确定民事侵权肉体侵害抵偿责任若干效果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条,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路线交通事变侵害抵偿名目计算标准》(2010年),裁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核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迫保险死亡伤残抵偿限额内抵偿原告原告陆延军、陆佳民、陆秋联、黄族成、梁田姑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核心支公司应在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抵偿限额内抵偿原告陆延军、陆佳民、陆秋联、黄族成、梁田姑335018元; 三、采纳原告黄宗胜、石培香的诉讼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8539元,财富顾全费1020元,算计955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秦仲业、李杰、广西超大货运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寒暄款项,工作人应于本案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实行终了,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权益人可于本案生效裁决规则的实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央求执行。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8539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30×××16,开户行:农行桂林分行七星支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被动撤回上诉解决,本裁决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 判 长 阳志斌 人民陪审员 苏 坚 人民陪审员 赵 萍 二〇逐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丽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