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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琪恒与桂林速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永法执字第86号 申请执行人:邓琪恒。 被执行人:桂林速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邓琪恒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桂市民四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永法执字第86号

申请执行人:邓琪恒。

被执行人:桂林速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邓琪恒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桂市民四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桂林速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执行人邓琪恒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各种补助金合计72259.4元。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基层上达成的协议,系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属双方执行和解协议。应予以支持。被执行人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桂市民四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寿忠

审 判 员  张绍仁

审 判 员  莫奇云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黄海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