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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博涵与谢新阳屋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秀民初字第807号 原告杨博涵,(曾用名杨晓慧),个体户。(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黄里瑞,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新阳,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陈欢,桂仁堂猪肚鸡职员。 第三人王励萍。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秀民初字第807号

原告杨博涵,(曾用名杨晓慧),个体户。(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黄里瑞,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新阳,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陈欢,桂仁堂猪肚鸡职员。

第三人王励萍。

本院受理原告杨博涵与被告谢新阳、第三人王励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2年12月28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博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9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博涵负担。

审 判 长  阳 瑜

人民陪审员  王喜生

人民陪审员  王暄懿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韦素素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