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秀民初字第768号 原告桂林市金天下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解放东路正阳门商场四楼。 法定代表人宁上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辉,广西古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以光永,广西古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市漓江国际旅行社,住所地桂林市翊武路40-4。 法定代表人俸锦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金天下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市漓江国际旅行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市金天下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市金天下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7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恒志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程诗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