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永法执字第92号 本院在执行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对外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进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贷款,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贷款125858.4元来实行裁决书所确定的工作,法学,且被执行人已经实行终了,法学,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377号民事裁决书的执行(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寿忠 审 判 员 张绍仁 审 判 员 韦胜忠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黄海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