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秀民初字第269-2号 原告白振波。 被告李艳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振波与被告李艳萍官方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振波于2012年3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经审查,法制,本院以为:原告的撤诉央求合乎法律规则,不侵害国度、团体及其余第三人的非法权力,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振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950元,法学,财富顾全费1520元,算计34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累赘。 代理审讯员 刘恒志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韦素素 |